吉安新聞網吉水訊 日前,吉水縣人民法院對蘭某犯洗錢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蘭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并處沒收個人違法所得60萬元。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全省首例與涉黑犯罪存在具體關聯的犯洗錢罪案件。
法院審理后查明,2012年3月,廖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高利轉貸罪等被判刑)成立小額貸款公司,并雇請員工從事高利放貸和高利轉貸犯罪活動。2016年12月,被告人蘭某與廖某相識,在確立戀愛關系后同居。2017年8月,蘭某從吉水縣某銀行辭職,進入小額貸款公司并開始管理廖某的財務和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知悉該公司經營模式以及高利放貸。2018年2月1日,廖某通過銀行賬戶將60萬元轉賬至蘭某的銀行賬戶。當日,蘭某用該筆款項用于購買一輛賓利歐陸跑車,購車后,將該車登記在自己名下,供自己使用。2018年4月27日廖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高利轉貸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蘭某得知后,將其名下的賓利歐陸跑車轉賣獲取現金,并將所得款通過多次轉賬的方式企圖逃避打擊。
法院認為,被告人蘭某明知是廖某等人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60萬元,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將財產轉換為現金,并通過轉賬實施資金轉移,其行為構成洗錢罪,應依法懲處,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據悉,洗錢罪是指采用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明知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等,其中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2020年初,吉安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廖某等26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高利轉貸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抽逃出資罪等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16年6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文/ 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