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新聞網訊 近日,因駕駛無牌三輪電動車逆行將人撞傷卻拒不賠償,被執行人王某被青原區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予以懲戒。
2019年6月,王某駕駛無牌三輪電動車在道路上逆行,與戴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并導致戴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戴某無責任。因對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戴某訴至法院。后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王某須賠付戴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2.1萬元??紤]到王某家庭經濟困難,而戴某又急需后續治療,雙方遂約定由王某在2020年4月29日前先支付1萬元,2020年5月31日前再支付剩余的1.1萬元。
但調解生效后,王某卻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無奈之下,戴某遂向青原區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后,執行法官立即向被執行人王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要求限期履行。同時,對王某開展專項財產調查,但經銀行、房管、工商、保險、車管等多部門查詢,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財產。鑒于被執行人王某未履行財產申報義務,青原區法院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予以懲戒。
文/ 周佳玫、井岡山報全媒體記者 吳廣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