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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商環境大提升年] 吉安市出臺優化消防執法營商環境10項措施
    2022-05-20 11:07 來源: 吉安新聞網—井岡山報

    吉安新聞網訊 近日,市消防救援支隊召開營商環境監督員聘任儀式暨優化營商環境座談會,新上崗的營商環境監督員和企事業代表現場為優化消防執法營商環境出謀劃策。

    日前,市消防救援支隊出臺了優化消防執法營商環境10項措施,包括了見“承諾”即發證、縮小行政許可范圍、壓縮消防審批時限、提供消防“幫辦”服務、審慎處罰承諾不符的行為、實行輕微免罰和“首違不罰”、免費提供技術指導、推行上門送達服務、開展末端體驗活動等具體內容,助力打造“吉事即辦、吉消幫辦”消防政務服務品牌。其中,聘請來自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新聞媒體記者等行業代表為營商環境監督員是開展末端體驗活動的內容之一。

    根據這10項舉措,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向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條件承諾并提交相關材料后,即可辦證并當場出件。在線上提出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結。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辦理時限由法定的13個工作日縮減為5個工作日。除公共娛樂場所外,其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可以不申請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救援機構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督方式對此類場所實施事后監管。

    公眾聚集場所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已取得消防安全許可,經核查發現與承諾內容不符但無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審慎實施處罰。對場所一直未投入使用、營業的,以及場所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主動停業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均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免予罰款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口頭責令改正,不予行政處罰;兩年內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對當事人進行行政告誡,不予行政處罰;在消防救援機構檢查前,單位已自行發現火災隱患并采取措施正在進行整改,且已制定并落實保證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文/井岡山報全媒體記者 孔璐

    責任編輯:鄒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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